中國物業管理雜志今年第九期《物業管理行業8月輿情報告》中的訊息《物業訴討物業費敗訴“新交房物業費”引發關注》提及江蘇鎮江審理的“新交房物業費”案件,一經媒體報道、轉載,即引發關于“空置房物業費該不該收、怎么收”的討論。真所謂“一石激起千層浪”。
上述訊息還指出:“空置房”物業費收取方面,各地實施政策也不盡相同,如《湖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》規定,已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但未入住或使用的空置房交納物業費按不超過90%繳納?,F實中有的省市規定的空置房物業費標準比這還低,如按合同約定物業費的80%、70%支付。關于空置房物業費支付的相關規定,從國家法律法規、規章政策層面看,的確沒有明確的規定,但根據《物業管理條例》第七條規定,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,須履行“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”的義務,即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的業主,須為自己所有的房屋支付物業費,這是業主的法定義務。業主作為空置房的所有權人,從此推斷,空置房業主應該依法支付物業費。
實際上,在物業管理實踐中,各地有關空置房支付物業費的規定,即使是那些按一定比例支付的規定,事實上已經回答了“空置房物業費該不該收”即空置房業主是否應該支付物業費的問題,顯而易見的是:空置房業主應該支付物業費。
自然,空置房物業費的討論焦點,是空置房業主應該怎樣支付物業費,即全額支付還是按一定比例支付。國家發展改革委、建設部《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》(發改價格〔2003〕1864號)第十六條明確規定“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,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,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”。條款中的“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”即物業費;“物業”包括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,空置房是其中房屋所處的一種使用狀態,自然歸屬于物業。從物業所有權的視角看,在物業未交付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情形下,開發建設單位是此類物業的所有權人,即開發建設單位符合《物業管理條例》第六條“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”之規定,是此類物業的業主?!段飿I服務收費管理辦法》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全額支付物業費,從法律視角看,開發建設單位不是以開發商的身份,而是以業主的身份,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關物業費的約定,全額支付其享有所有權的空置房的物業費。這一規定是符合所有權法的:享有所有權就應當承當相應的義務。那么,享有空置房所有權,就應承擔空置房的相應義務。這在法律上,意味著空置房業主應該全額支付物業費,否則就會造成業主與開發建設單位支付物業費標準不一的情形,這有悖于公平公正的原則。